1)第一百一十五章 意象,意境境界_天马行空四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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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过来。

  在汉语中权利一词经常被解释為「权力和利益」,但是,这和right这个词原的意思不合。

  英语right的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powerandpro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

  因此将权利简写為「权」,很容易造成权利和权力两词混淆,而这两个词却很少有含义上的关联。

  权利原仅指人权,后来延伸出了非人类存在物(动植物、单细胞、病毒,甚至非生物)的权利概念。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权利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為法律而奋斗,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

  权利既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则:

  1、人民所享有的利益,虽被国家法制设定為「权利」,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此即為法治国原则下「有权利有救济」的基法理。

  2、人民所享有的利益,但国家如果认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则该项利益并没有「权利」的地位。

  对於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為前提。

  比如穷人不纳税、残疾人不当兵,这些人并不因為没有承担义务而失去任何权利。权利也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一种福利,而保障公民的权利却是政府基职责。

  但是个人行使权利时,则会使其他人负有义务。例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负有忍受、不加干扰的义务;公民行使其公民权利时,政府负有不得干扰与保障的义务。

  因為行使权利会影响他人,所以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该依诚实信用之方法,并且不得以加损害於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则即為「权利滥用」。

  公民权:意指每一个体因身為一特定国家或共同体的公民而能拥有的个人自由。

  艺术家权利:為保护视觉艺术家之作品而行使的法律权利,包括申请版权、保护作品使其不受毁损、以及收取权利金费用。

  路权:意指能够通过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水权:意指需役地所有人因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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